氨氮標液的貯藏與使用:
1、滴定液在配制后應按藥典規定的[貯藏]條件貯存,一般宜采用質量較好的具玻璃塞的玻瓶。
2、應在滴定液貯瓶外的醒目處貼上標簽,內容包括:滴定液名稱、濃度或校正因子、標定日期、標定溫度、配制者、標定者、復標者。
3、滴定液經標定所得的濃度或其“F ”值,除另有規定外,可在3個月內應用;過期應重新標定。當標定與使用時的室溫相差未超過10℃時, 除另有規定外, 其濃度值可不加溫度補正值; 但當室溫之差超過10℃, 應加溫度補正值, 或按要求重新進行標定。
4、當滴定液用于測定原料藥的含量時,為避免操作者個體對判斷滴定終點的差異而引入的誤差,必要時可由使用者按要求重新進行標定;其平均值與原標定值的相對偏差不得大于0.1%,并以使用者復標的結果為準。
5、取用滴定液時, 一般應事先輕搖貯存有大量滴定液的容器, 使與粘附于瓶壁的液滴混合均勻, 而后分取略多于需用量的滴定液置于潔凈干燥的具塞玻瓶中, 用以直接轉移至滴定管內, 或用移液管量取, 避免因多次取用而反復開啟貯存滴定液的大容器; 取出后的滴定液不得倒回原貯存容器中, 以避免污染。
6、當滴定液出現渾濁或其他異常情況時, 該滴定液應即棄去, 不得再用。